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条例
为保证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教财[1996]85号文件和江苏省的有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延长学习期间,不发给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考试成绩不及格,按每学分30元的标准扣发普通奖学金。
3、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从受到违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发放直至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从通报批评次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20元;
受到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次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40元;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次月起,半年内,每月降低40元;
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次月起,半年内,每月降低80元;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
4、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5、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此条例。
五、本条例自2004级研究生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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