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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办法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侧重对考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深度考查。

  一、复试时间

  复试工作由兰州大学各招生学院组织。3月下旬开始,4月20日前结束。各学院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0年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制定学院的具体复试办法,在复试前一周在兰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网站上公布。

  二、复试方式

  复试方式主要有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方式。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面试,含实践能力考核、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三、复试对象与复试要求

 (一)复试对象

  1.所有拟录取的全国统考(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单独考试、强军计划、MBA和MP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必须参加复试。不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要求

  1.复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2.各学院必须建立淘汰机制,实行差额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掌握在各学院拟录取招生规模的120%左右,生源充足的学院或专业可以适当扩大参加复试人数比例。

  3.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1)各学院在组织复试前,必须根据复试名单复查考生报名资格,仔细核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件)、《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不予参加复试。

 (2)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上线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必须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和单位委托培养书面证明。

  *按《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规定,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后必须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就业者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在复试报到时须出具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委托培养的书面证明方可参加复试;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且报名时申请为原单位在职培养者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在复试报到时须出具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委托培养的书面证明方可参加复试。

  四、复试总成绩计算

  1、初试成绩

  总分÷5×X,权重X占总成绩的50%-60%。

  2、复试成绩

 (1)笔试成绩,百分制,权重为Y;

 (2)面试成绩(含外国语口语及听力测试、实践能力考核),百分制,权重为Z。

 (Y+Z)为40%-50%。X、Y、Z权重数值由各学院自主确定,同一个学院确定的权重数值相同。

  不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笔试成绩+面试成绩<120)不予录取。

  3.复试总成绩

  复试总成绩=总分÷5×X+复试笔试成绩×Y+复试面试成绩×Z。

  五、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加强对同等学力考生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察,其中加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  程度应达到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加试科目中,有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必须根据学院安排的体检时间到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萃英分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信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其他

  考生在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复试报考费、体检费等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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