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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上级分配的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再根据各学院实际在校生人数,分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年度实施方案,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提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通过商业银行如意卡分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积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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