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为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工程硕士生一律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前需由学校与研究生本人及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签
为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工程硕士生一律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前需由学校与研究生本人及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签定委托培养协议书。
第二条 新录取的工程硕士生必须持《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或所在培养基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工程硕士生入学后,必须接受政治、业务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工程硕士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工程硕士研究生证到学校或所在培养基地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条 工程硕士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可办理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 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习者;
3. 已婚女工程硕士生因生育休产假者;
4. 因其它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者。
第六条 工程硕士生办理休学的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工程硕士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工程硕士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工程硕士生休学期间要求复学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章 退学
第八条 工程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时间累计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意外伤残等不能坚持继续学习者;
3.在规定的最多五年学习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或学位论文者;
4.在论文撰写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5.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者;
6.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九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条 对品学兼优的工程硕士生,学校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纪或学校校纪的工程硕士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单位。
第五章 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生按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取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可向学校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硕士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课程考试,但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由学校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未完成学业,中途退学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对已完成的课程,学校可发给单科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学校不予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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